被告人吳靈坤通過網絡與被害人李某相識,謊稱自己在香港工作,以為李某辦理相關證件到香港與其共同生活為由,騙取李某錢款101 400元。日前,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審理了此案,依法判決被告人吳靈坤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,將在扣押的人民幣十萬零一千四百元發(fā)還給被害人李某。法官同時提示:網絡交友應謹慎,對方提出錢財要求時更應小心理智。
2013年11月間,被告人吳靈坤使用虛假身份信息在百合網上注冊,通過網絡與被害人李某相識,在交往過程中吳靈坤謊稱其在香港工作,以能為李某辦理香港身份證并一同到香港生活為誘餌,騙取了李某的信任。后吳靈坤以辦理香港身份證需要交納委托費、律師費等名義向李某索要錢款,經查,李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,先后在本市石景山區(qū)等地向吳靈坤指定的賬戶中匯款人民幣101 400元。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吳靈坤被民警抓獲,贓款未起獲。
石景山法院受理該案后,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孟琳、人民陪審員張桂榮、劉淑榮組成合議庭,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。經審理查明:
2013年11月間,被告人吳靈坤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,在百合網上注冊并與被害人李某相識,在二人交往過程中,吳靈坤謊稱其是香港居民,以能為李某辦理香港身份證并一同到香港生活為誘餌,騙取李某的信任。后吳靈坤以辦理香港身份證需要交納委托費、律師費等名義向李某索要錢款。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間在本市石景山區(qū)等地,被害人李某先后6次向吳靈坤指定的賬戶中匯款共計人民幣101 400元。2014年3月8日,被告人吳靈坤被民警抓獲。
在訴訟階段,被告人吳靈坤的親屬代其退賠贓款人民幣101 400元,現(xiàn)扣押在案,被害人李某對被告人吳靈坤表示諒解。
上述事實,被告人吳靈坤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,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,中國工商銀行、中國農業(yè)銀行歷史交易明細單,手機短信截圖,MSN聊天記錄,諒解書,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及工作說明,扣押物品清單、搜查筆錄,被告人吳靈坤的供述等證據在案證實,足以認定。
本院認為,被告人吳靈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被害人錢款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鑒于被告人吳靈坤自愿認罪,且在親屬的幫助下退賠了全部贓款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,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。北京市石景山區(qū)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靈坤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吳靈坤的辯護人陳鵬飛關于吳靈坤自愿認罪、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,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,本院予以采納。綜上,根據被告人吳靈坤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,第五十二條,第五十三條,第六十四條,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五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人吳靈坤犯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
二、在扣押的人民幣十萬零一千四百元,發(fā)還給被害人李某。
法官提示
網絡世界真真假假,加之現(xiàn)代社會年輕人上網普及率非常高,各種網絡交友平臺成為了犯罪滋生的溫床。本案中被告人以騙人錢財為目的,通過注冊婚戀網站結識被害人,騙取他人財物數(shù)額較大,應當認定為詐騙罪。本案提示廣大未婚青年,通過網絡交友應謹慎,在對方提出錢財要求時應理性。同時,網絡交友平臺應審慎核實注冊用戶身份,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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